成功案例
— 2026 中商国标 —
异议答辩
近日,【中商国标】代理的第3类第81788036号“百度百丽”商标异议答辩案件顺利通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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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裁定
本案的异议人是互联网巨头“百度”——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证其名下多件“Baidu 百度”商标,阻碍我方客户的商标核准注册。
然而,经我方专业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公正裁决——采纳被异议人(中商国标客户)的主张。
裁定结论: 第81788036号“百度百丽”商标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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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面对“百度”的强势异议——商标近似、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双重夹击,中商国标团队抓住核心制胜点,最终赢得全面胜利。
历史权利优先:早有同名商标在先注册
在被异议人引证的“百度”商标申请日之前,被异议人已于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885214号“百度百丽 BADOBELLE”商标。
这意味着:
被异议人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百度百丽 BADOBELLE”商标具有更早的权利基础;
被异议商标系基于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异议人无法以其在后申请的“百度”商标阻碍被异议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在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人已于第3类‘洗面奶;染发剂;香精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885214号‘百度百丽 BADOBELLE’商标……”
市场共存事实:异议人未能举证证明混淆
我方指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共存多年,消费者从未因此产生来源混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异议人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商标共存市场多年已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事实,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亦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品类别差异显著
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的“百度”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
我方回应: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与异议人驰名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在商品/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或服务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小结: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以历史权利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逻辑为支撑,双管齐下。既利用在先注册的商标奠定了权利基础,又成功论证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边界,最终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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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成果
经过我司团队严谨的法律分析和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
第81788036号“百度百丽 BADOBELLE”商标准予注册。
不仅成功保住了客户苦心经营多年的“百度百丽 BADOBELLE”品牌,更打破了驰名商标的排他效力无限扩张的企图,充分彰显了商标权保护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驰名商标保护亦有其合理边界的法律精神。
专业启示
中商国标提醒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无条件、无边界——跨类保护需以“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为前提,若商品类别相隔甚远,且无实际混淆证据,则不能随意扩张保护范围。
此外,历史权利基础是抵御在后驰名商标扩张性主张的有力武器。若您的商标具有更早的申请/注册日期,那便是您最坚实的护城河。
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专业代理机构,助您的品牌在商海中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品牌护航,专业为先。
【中商国标】愿做您商海征途中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守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