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桂盛鑫GUISHE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初步审定通过!
近日,【中商国标】 代理的第35类第86418363号“桂盛鑫GUISHENGXIN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通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 01 / 成功裁定 ![]() ![]() 第86418363号“桂盛鑫GUISHENGXIN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 ![]() 然而,经我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策略分析进行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 ![]() ![]() 02 / 专业分析 ![]() ![]()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 引证商标数量多达六件,且在图形构成上与申请商标存在一定视觉相似性。 对此,我方针对各引证商标进行了整体呼叫、含义、显著特征及服务类别的精细化比对与论证。 ![]() 商标整体视觉差异 尽管部分引证商标也包含图形元素,但申请商标的“桂盛鑫”文字及图形整体风格、呼叫、含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不易混淆。 ![]() 服务类别不冲突 引证商标六仅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获准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之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不构成权利障碍。 ![]() 逐一比对 精准论证 代理人针对每一件引证商标分别进行比对分析,区分文字、图形、整体视觉及服务类别,最终说服审查员推翻驳回决定。 ![]() ![]() ![]() 03 / 胜利成果 ![]() ![]() 经过我司团队严谨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复审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不仅成功帮助客户保住了“桂盛鑫”品牌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机会,更在引证商标众多、图形存在一定相似性的不利局面下,为客户争取到了初步审定的有利结果。 ![]() 专业启示 中商国标提醒您: 商标近似判断并非简单的要素比对,更要看整体视觉差异、呼叫含义及服务类别是否构成实质性区分。 【中商国标】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品牌权利人:商标被驳回并不可怕,选择一家专业代理机构,就能有争取到初步审定的希望,筑起品牌护城河! 品牌护航,专业为先。 中商国标,愿做您商海征途中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守门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