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烈豹”遇上“猎豹”异议答辩成功,恭喜“烈豹”商标准予注册!

文章附图

成功案例

— 2026 中商国标 —

异议答辩

近日,【中商国标】 代理的第41类第80505933号“烈豹” 商标异议答辩案件顺利通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烈豹”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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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裁定

本案的异议人来头不小——猎豹移动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证其注册的“猎豹”、“猎豹科技”等商标,试图以“商标近似”、“侵犯著作权”、“侵犯商号权”等多重理由,将“烈豹”商标扼杀在摇篮里。

然而,经过我方专业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了被异议人(中商国标客户) 的观点。

裁定结论: 第80505933号“烈豹”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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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在商标圈,“豹”字辈的商标冲突屡见不鲜,但大公司并不总是占理的一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


近似判断

“烈豹” vs “猎豹”,仅一字之差,且指定服务均为第41类。


著作权狙击

异议人主张“烈豹”侵犯了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商号权碰瓷

异议人主张其商号“猎豹”具有知名度,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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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商国标认为,“烈”与“猎”虽音同,但义不同,形不同,在商标审查的“严格比对”原则下,完全有生存空间。


视觉与含义的精准分析

我方主张:被异议商标“烈豹”由汉字“烈”和“豹”组成。“烈”字意味着猛烈、刚烈,给人以力量感和爆发力的联想,完美契合健身服务的特质。


而引证商标“猎豹”及“猎豹科技”,核心在于“猎”字,强调捕猎、速度与科技感。


结论: 两者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区别。即使共存于健身领域,消费者凭借一般注意力也能轻易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著作权“不成立”的精准反驳

针对异议人所谓的“侵犯在先著作权”,我们援引《著作权法》核心条款进行反击: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烈豹”二字仅为普通印刷体的文字组合,并未形成独立的书法艺术或美术设计。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商号权“隔离比对”

我方指出,虽然异议人商号“猎豹”有一定名气,但被异议商标“烈豹”与其在文字上具有明显差异。

在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不会将“烈豹”健身与“猎豹”科技公司产生来源误认,不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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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成果

经过我司团队严谨的法律分析和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


“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不仅保住了客户苦心经营的品牌,更打破了其他企业试图垄断通用词汇的企图。


专业启示

中商国标提醒您:


商标近似判断并非只看字面,更要看整体区分。只要具有显著特征且未直接复制模仿,完全有答辩成功的空间。


【中商国标】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品牌权利人:商标被异议并不可怕,只要您的商标具有合法性,选择一家功底扎实、敢于亮剑的专业代理机构,我们就能为您筑起坚不可摧的品牌护城河!


品牌护航,专业为先。

中商国标,愿做您商海征途中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守门人。